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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补充品 警惕网红“减肥巧克力”的“美丽陷阱”

发布日期:2024-10-16 21:33    点击次数:77

潮新闻通讯员周雅梅记者许梅

“你还在为减肥而苦恼吗,吃巧克力就可以轻松保持美好身材。”看到这样的广告,一些减肥人士很难不心动。但如果不擦亮眼睛,容易落入网红食品的“美丽陷阱”。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饶某某被依法判刑,同时被判令支付价款十倍的损害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底至2022年12月初,从事美妆护肤减肥等微商行业的饶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购入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糖果、胶囊、巧克力等散装减肥产品,再委托他人制作标注有“减肥”保健功能及虚假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的内外包装,自行封装后通过微信等交易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2万余元。

从销量看,饶某某的产品挺受欢迎,但不久就有消费者向饶某某提出质疑,称食用产品后,出现心跳加快、胸闷、口干、头晕、呕吐等不良症状。此时,饶某某以“减肥巧克力促进消费者代谢加快”等借口一一遮掩。有消费者意识到其中可能添加了违禁成分,要求检测,饶某某则直接找人伪造了一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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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检测,饶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

办案人员还发现,饶某某并非初犯,2019年12月26日,他就曾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2023年11月8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饶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饶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行为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考虑到其存在犯罪未遂和如实供述情形,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6万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292179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早在2010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宣布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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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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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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